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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不开据含税点的全额发票——无法交契

     我在御湖湾·林溪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买的房,贷款巳批,我已还房贷两期。 现向开发商索要全额发票,交契税用。可他们说可以开发票,但不含税点,交契税不能用,到交房时,需重新测量房屋面积后,才能开含税点的发票。 我的同事在其它小区买的房,也在还房货,也没有交房,但他全额发票已开,已交过契税。我多方咨询,了解到贷款只要批了,说明开发商已拿到房的全款,就必须给购房着开据全额发票(含税点),已便购房者及时交纳契税。 9月1日后要执行新的契税法,要多交一倍的契税。而我们现在购房全款已交,却拿不到全额发票,无法交契税,心急!!! 望领导百忙中关心一下此事,如何处理,盼回复!!!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
2021/7/9 9:22:31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对您投诉的问题回复如下:

经税务局调查,关于开发商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九条规定:(十一)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 “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开发商是否可以开具发票要看具体情况,依照此规定执行。


关于契税税率问题:9月1日起即将实行的契税法,河南省规定的住房权属转移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其他房屋和土地权属转移契税税率为百分之四。在保持其他房屋和土地权属转移契税税率为百分之四税率不变的情况下,将住房权属转移契税税率由百分之四下调为百分之三。而且契税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目前,涉及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仍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执行,即“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因此,不会影响个人享受购买住房契税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个人购买住房的契税优惠税率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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