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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域蓝湾物业收取不合理的公摊费用。望处理

     尊敬的领导您好: 我是禹州市金域蓝湾的一名业主,现投诉金域蓝湾物业乱收公摊水电费一事。小区物业经营十年有余电费一直按0.7元一度收费,经多方投诉物业。23年11月份电费变成了0.56一度,但是每月又多了一个公摊电费。(这样一改比之前0.7元一度的用电费用还贵)这是把业主当傻子嘛。 金域蓝湾分A和B两个园区约1454户业主,业主家一个月总用电量124268度。园区公共用电达到了89442度,平均一天都是3000度的公共用电。公共用电快赶上业主用电了,简直就是胡扯。别的小区电费也是0.56元一度也没有什么公共损耗费用,为啥就金域蓝湾特殊可以随便收费,现在是物业说啥就是啥。业主们出着物业费,物业想着法套业主。这样的物业根本就不作为。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包括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和维护。如果物业公司在没有合同依据或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额外收取所谓的“公共能耗费”,这种做法通常被认为是不合法的。然而,也有观点认为,由于电力和其他公共服务的使用往往涉及到整个小区的居民,这些费用的合理分摊可以通过业主大会决定的方式来解决,因此并非所有情况下都绝对违法。 综上所述,是否收取公共能耗费以及如何收取,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来判断。在没有明确合同约定或法律授权的情况下,物业公司直接收取公共能耗费通常是被视为不合法的。 若此事得不到解决,我们小区业主会继续联名信访更高层的领导。 望领导关心民生,还我们一个美好的居住心情。谢谢领导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
2024/1/16 9:43:17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对您投诉的问题回复如下:

你好,经市住建局调查,情况如下:

1、经核查:依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公摊水电费是为了保障小区公共照明、景观、消防、门禁、监控、周界报警、电梯、发电机、高低压配电、二次供水等建筑物及附属设施设备正常运行产生的用水用电费用及损耗,属于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部分的费用,应当由业主分摊,综上所述,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所以业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缴公摊水电费用。

2、禹州市金域蓝湾小区因项目开发时,小区供水、供电线路和供水供电设备都是在电业局和自来水公司的指导下,开发商自行购买变压器和铺设管道二次加压水泵等设备、集体接入国家电网供电,供水。由于当时禹州大部分小区供电局和自来水公司未办理抄表到户业务。为此实行的是转供电、转供水,由物业收取,收费标准是在小区交房前,物业公司通过项目实际核算,在住建部门的指导下,物业费定价每平方米1.2元,小区收费不是一费制,(物业费不包含共用水电费用,在交房时业主签署的物业前期服务协议中,第四条明确规定),为此水电公共能耗费用按照有关法律规定需另行向小区业主分摊收取。前期该小区物业采取公摊电费按照在基础电费0.56元/度的基础上加收 0.14元/度的标准向业主收取公摊电费的方式引起广大业主不满进行投诉,此方式和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住建局已对该小区物业进行了立案查处,并责令其整改。

3、该小区物业接到住建局下达的整改通知后,按要求积极进行了整改,从新购置一批水电表进行安装,把小区公共用电用水按表进行公共能耗统计,以小区实际公共水电费用总额按户平均进行分摊,并于2023年8月22日在小区张贴了“关于金域蓝湾公共耗能费用分摊方案意见征询通告”。经过征求广大业主意见,目前该小区物业采取公共区域水电费用按照每月抄录水电表数据,对公共水电费用平均按户分摊的方式收取,所有数据均按水电表实际数炒录统计,并进行收支明细公示,公示内容清楚包含了该小区总用电量、小区业主用电量、公共区域能耗电量及按照小区业主户数平均分摊到每户业主应承担的用电量及费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鉴于以上调查情况,禹州市金域蓝湾小区物业在征得广大业主意见的基础上采取的公共能耗水费分摊到户的收取方式并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个别业主对此收取方式仍然表示不满意可向该小区所在社区金域蓝湾社区及物业主管部门物业办申请召开业主大会,通过协商调整物业费实行一费包干制的收取方式解决。

中共禹州市委 禹州市人民政府主办
禹州市委网信办 禹州市互联网信息中心承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