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领导您好,我是颍川大厦的业主。颍川大厦在2020年12月份预售合同签订前就已经开始收取暖气开口费,且当时颍川大厦的主体结构尚未完成,在收取暖气开口费期间,政策取消了暖气开口费用,因此存在部分业主交了该费用,部分业主未交,对于已交该费用的业主,是否应该退还?如果不予退还,开发商已收取的费用是否实际交予相关部门,是否应有相应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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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经市场监管局调查,情况如下:
经调查,该公司按照《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21}130号)的文件规定,自2021年3月1日以后将供电供气供暖管网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所称开口费)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再向购房者收取。2021年3月1日后收取的供气供暖配套费和工程安装费,该公司已全部退回购房者。